虽然创办刚刚10年,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医疗)已是荣誉等身:自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评为“中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100强”、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科学院等部门联合授予“河南省科技推广先进单位”、多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双高认证、“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基地”、“三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近一时期,该公司却不断遭遇烦心事:2014年 10月23-26日,第7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14CMEF重庆秋季医疗器械展会在重庆召开。应邀参展的飞龙公司遭到一家生产同类产品企业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瑞德)的层层阻挠。2015年5月15-18日,第7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在上海召开。参展的飞龙公司再次遭到这家企业的阻挠,先是向主办方投诉飞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之后又利用主办方工作失误,在手机微信及搜狐网、中国医疗器械网、天通苑曝光台、天通苑社区网、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恶意诋毁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两项专利权的由来
事情的前因还需从5年前的两项专利授权说起。
2010年6月29日,张新民、刘治华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两项名称同为“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申请,一项为发明专利;一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人之一的张新民先生,是飞龙公司董事长、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副会长、河南省豫商文交会副会长、河南省临床微生物学会副主委、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劳动模范。另一申请人刘治华是郑州大学教授。该成果是二人历经两年艰苦努力不断探索研究的结果。
2011年3月9日,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
同年7月25日,北京瑞德专利权人周某某就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以否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飞龙医疗专利权人沉着应对,按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聘请专利代理人参与了口头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做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指出:“(1)关于新颖性,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以下其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限定了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而上述特征在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在文字和附件图中都完全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还限定了控制柜设双导向导轨,而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中记载的是移动支点套接在滑杆上,与本专利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③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进行变化的情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即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与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对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由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而附件2(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尚不能认可,因此,关于请求人(北京瑞德专利权人周某某)提出的本专利权利(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合议组认为并无证据能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合议组认为: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其主题名称即是一种产品,其中也明确记载了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件以及相关各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玄曲线或对数曲线进行变化’,可以被视为限定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牵引力伺服控制系统、牵引带和双导向导轨之间的相互配合的构造方式,其同样属于对产品构造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类似地,权利要求6(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支撑调节杆能水平行移动中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支撑调节杆能水平移动’,同样也可视为限定了所有能实现上述功能的支撑调节杆与床体之间相互配合的构造方式,也属于对产品构造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维持ZL2010 2 0241353.8号(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本案以北京瑞德专利权人的败诉而告终。
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授权审查更为严苛。2013年9月4日,经过长达3年多时间严格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了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发明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1 0212545.0。
“外星舱”横空出世
专利是根,产品是魂。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之后,飞龙医疗把着力点投向产品研发上。
2014年6月,新一代预防治疗腰颈椎病现代化的脊柱康复设备——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外星舱” FYZ-9800横空出世,给众多的腰颈椎病患者传来了天大福音。该
8月9日,全国疼痛学术研讨会暨全国第二届颈肩腰腿疼大会在郑州召开。“外星舱”FYZ-9800甫一亮相,与会者兴趣盎然。
9月3-5日 ,第26届中原医疗器械展览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外星舱”FYZ-9800首次参展,展台前应者如云。
10月23-26日,第7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14CMEF重庆秋季医疗器械展会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外星舱”FYZ-9800登场亮相,国内外好评如潮。至此,此产品也已在全国各地广泛销售,国外客商也争相订购。
“外星舱”FYZ-9800登场亮相,国内外好评如潮。
11月15日,由世界脊柱健康联盟、广东省保健协会主办的世界脊柱健康联盟第三届大会开幕式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隆重举行。外星舱FYZ-9800亮相了行业商展,并引起广泛关注。
外星舱FYZ-9800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FYZ-9800获得委员会领导认可和赞许
2015年5月15—18日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召开的第73届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CMEF)已于5月18日落下了帷幕,其中“外星舱”FYZ-9800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就给无数参会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得到了很多专家、领导的认可与赞赏。
“外星舱”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腰椎、颈椎)引来人们围观了解
“外星舱”也获得了国外参观观众的认可与赞赏
专家指出,“外星舱”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是航空医学和临床医学的智慧结晶,它丰富了脊柱减压滋养治疗的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为脊柱病的治疗开辟了新途径,实现了非手术治疗脊柱病变的新突破,它为医院发展提供了一项新技术,为脊柱病人治疗又多了一项新选择,它对提高医疗质量、扩大医院知名度、信誉度都有重要的意义,必将为人类解除脊柱疼痛困扰作出更大贡献。
外星舱FYZ-9800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现已在河南、广东、湖北、湖南、云南、贵州、新疆、山东、浙江、江苏广泛销售。其中深圳平乐骨伤病医院(三级甲等)每天治疗二十多人,每月治疗数百人。医护人员加班加点,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深得广大患者好评。
然而,正当飞龙医疗准备大展宏图之时,像文章开头叙述的那样,一些不和谐音又纷至沓来,“李逵”与“李鬼”之争让人莫衷一是。北京瑞德于2015年3月份又借其外观专利之名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飞龙医疗侵权诉讼,并在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判决之前,在网络到处发布一些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攻击飞龙医疗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言论,给飞龙医疗造成了严重的信誉伤害和经济损失。对此,飞龙医疗决定在媒体发声,以正视听。并将诉诸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者给予有力回击。
针对上述北京瑞德“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发难,2015年5月27日,飞龙医疗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检索。
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检索报告,在关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意见当中第1条被比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评述中第4段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为腰椎脊柱非手术治疗系统机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2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27日授权公告,从公告的文本来看,属于形状为主体的外观设计,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状况可以明确,该类产品在整体形状、各部分设计布局,具体部件形状及差异较大,故现有设计空间很大。”
“委托人(飞龙医疗)于2015年6月11日提供公证书一份,其中明确记载一医疗设备照片视图共计21张,对比分析该医疗设备视图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二者应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通过公证书记载的照片(即在2012年以前早在国内外市场广泛使用的美国DRX9000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可以判断,该公证外观设计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早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日2012年9月14日,因此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
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在关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意见第2条检索结论中明确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
由此可见,北京瑞德打着保护专利权的幌子到处恶意攻击飞龙医疗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飞龙医疗用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向广大用户一次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是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具有自己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飞龙医疗决心乘国家全民产业、万众创新的东风,为我国医疗设备的发展,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做出至精至诚的贡献。